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行)行罚决字〔2017〕055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号。
现查明:****年**月**日**时许,********有限公司官厅项目部工作人员在怀来县**乡**村南侧工地进行施工时,李**和其丈夫李**进行阻拦,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致使工程长时间停滞。另经调查,****年**月至**月期间李**还曾数次阻拦********有限公司官厅项目部工作人员施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怀来县公安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O一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