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行)行罚决字〔2017〕057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
现查明:****年**月**日**时许,怀来县公安局***派出所警员在***镇**街处理一起治安案件,袁**在现场身着军装(袁**并非军人身份),警员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袁**拒不配合,致使警员侯**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