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行)行罚决字〔2017〕0583号
被处罚人倪**,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街。
现查明:****年**月**日**时许,倪**驾驶冀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怀来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在对倪**处罚过程中,倪**称执勤民警对倪**进行辱骂,民警在依法告知倪**配合工作时,倪**对民警进行辱骂,并致使民警查处酒驾的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的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经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倪**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