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行)行罚决字〔2017〕0584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
现查明:****年**月**日**时许,樊**登录王**的QQ号,在“****”等五个QQ群内传播王**的裸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